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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你已经被捕了!你有权保持沉默,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……”,好莱坞影视剧中,我们常能听到这句台词,也知道,这是在告知被逮捕的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。它还有另一个名字——米兰达警告(Miranda Warning)。

它的内容不止于此,完整的表述是,“你有权保持沉默;如果你放弃保持沉默的权利,你所说的一切均可能在法庭上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;你在回答我们的提问之前,有权与律师交谈;如果你无法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,我们将在讯问前为你指定律师;你可以在讯问过程中的任何时候行使上述权利。”

这项声明,一般印制成“米兰达卡片”,由警察随身携带,在实施逮捕时照此宣读,要求语速适当,表达清晰,以便犯罪嫌疑人准确理解。再由其签署已获警告并理解内容的书面文件。

1. 米兰达警告的由来

它源自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(Miranda v. Arizona, 1966)。米兰达被控涉嫌劫持并强奸一名女孩,经讯问,供认罪行。案件诉至法院。辩护律师提出,讯问前,警察并未告知米兰达有权请求律师帮助,有权保持沉默,以及供述将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。两级州法院均驳回该辩护意见,米兰达上诉至联邦最高院。最高院认为,在讯问前警察未充分告知米兰达享有的诉讼权利,由此取得供述不得在控诉中使用,决定推翻原判决,发回重审。

这份联邦高院判决确立了如下规则:被讯问人享有沉默权、律师在场权、获得律师帮助权;讯问前,警方必须告知其享有的权利,以及放弃沉默权作出陈述的后果;被讯问人可以自愿、明知且明智地放弃以上全部或部分权利,也可以在讯问过程中随时主张以上权利,在权利得到满足前,讯问不得继续进行。

若违反该规则,一般来说,所获供述将不能作为被追诉人的定罪根据。自此,方才有了那句经典台词。

2. 米兰达规则的例外与警察的规避

警察未必喜欢这项规则。试想,受到警告后,你将充满警惕,明白警方与你对立,进而抵触提问,行权抵抗。警察更希望与你形成“亲善”的关系。在秘密且封闭的讯问环境中,你孤立于你所熟悉的环境,内心脆弱惶恐,此时,一个亲善的面孔,能轻易取得你的信任。若再进一步,这副亲善的面孔说,他们站在你一边,为你考虑,与你共同解决问题,你很可能就此放松警惕。

生硬的米兰达警告破坏了这种“和谐”氛围。不过,四十多年来,警察已经适应,且懂得“变通”。实践中,几乎没有供述因违反米兰达规则被排除。甚至,讯问前,多数人已表示放弃权利。

米兰达规则在现实中暗淡,并不意味着它失去意义。执果索因,警察的“刻意”引导和规避,是规则形同虚设的原因之一。

正式逮捕前,存在灰色时段,涉案人未被羁押,警察告知他/她(Beheler Warnings),你未被逮捕,你可以自由离开。此时,不适用米兰达规则,律师不能陪同询问。但环境与压力,却与正式羁押时一般无二,警方有更多腾挪空间,展示讯问“技巧”。警察喜欢灰色时段。

进入限制自由的讯问阶段,形式上无法避开米兰达规则。警察程式地宣读后,问,“你理解这些权利?”,被讯问人点头默认,不待他/她是否有异议,是否要行权,旋即进入审讯。还有更隐晦的规避,伪装“亲善”的警察会将米兰达警告包装成形式主义规则,声称它只是警方与你共同解决问题前微不足道的环节。为了与审讯者维持这种好的关系,不需胁迫,被讯问人会主动卸下米兰达盔甲。如果被讯问人固执己见,警察会“语重心长”地“建议”,顽抗没有好处,律师只会让事情变得复杂。

即便违反米兰达规则,供述也不见得“无用”。虽然它自己丧失了作为证据的“能力”,但可以作为案件线索,找出其他证据。这些证据不会因为源头违法而被排除。此外,检察官还可以使用该供述评价被告人庭审陈述的可信度。总之,违反米兰达规则的供述不会轻易毁灭。

3. 米兰达警告变得无用?

规则千疮百孔,且极易规避。实证研究也表明,它并未对被讯问人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。它真的无用吗?不是的。

米兰达规则的规制效果减弱,早已走下神坛,化作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纪念碑。不过,我们本就不能奢求,一项制度设置能够解决刑讯逼供问题,它需要和其他钳制措施一起施为,方能起效。即便如此,米兰达规则仍是美国讯问制度嬗变中最重要节点。作为宪法性规则,它早已成长为讯问制度的基石,彰显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宪法原则。

它告诉世人,我们不能被强迫作出于己不利的供述;我们有被告知享有诉讼权利的权利;我们可以在讯问时主张沉默权,中止讯问;我们可以要求律师在场陪同;我们也可以放弃权利,但必须以自愿、明知且明智为前提。如果警方侵犯我们的权利,他们的工作成果将付诸东流。

这样想,我们心中安稳——即便效果有限,公权力仍受规制。

米兰达规则的意义,正在于此。它不只在我们面临公权力责难时发挥效用,更是在日常,即让我们能够安稳、有尊严地生活。我们确信,在良善法律的明确指引下生活,不越轨,不侵害他人,就无须忌惮公权力。而在与公权力接触时,有类如米兰达规则的一系列保障,我们必能得到尊重,并被认真对待,而非轻易以集体利益等似是而非的理由被轻视或威吓。

我们希望在这片土地上过的安全、自由、有尊严,而不是感到恐惧。如果公权力不受规制,即便受戕害的不是自己,而是远方的陌生人,我们同样会感到恐惧,因为我们看到了公权力的獠牙。这份恐惧严重干扰着我们的日常生活。

如果你是一名店主,面对不合理的税收,你不敢吱声,因为你恐惧;如果你希望为身边的弱势群体发声,向社会曝光他们的不幸遭遇,但你犹豫再三,缩手缩脚,最终不了了之,你感到痛苦,因为你恐惧;如果你试图承揽工程,你不敢相信招投标制度,不得不对官员阿谀奉承,打点一二,因为你恐惧;逢年过节,你必须逐一走访,给这些官员的“孩子”,奉上红包,因为你恐惧……

没有人喜欢生活在恐惧中,而且,这份恐惧本不该存在。类如米兰达警告的限权规则,意在避免人们滋生恐惧。它们植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,构成限制公权力的囚笼。

权利必须受尊重、被保障,权力应当受警惕、被限制。这是第一层共识。之后(第二层),方才讨论,这份权利清单,除去基本权利外,还需纳入哪些权利?个人权利与群体权益如何平衡?何种紧急状态,方能限制公民自由;这种紧急状态,如何被谨慎定义……

基于此,关于米兰达警告妨碍司法调查、放纵犯罪的看法(这也是任何限权规范面临的指责),只能被置于第二层讨论,其前提必须是保障民众基本权利,使民众免于对权力的恐惧。因此,米兰达规则的宪法地位,不可撼动。

4. 中国式的“米兰达警告”

大陆地区没有“米兰达卡片”,没有那句经典台词,但法律也规定了讯问前应当告知嫌疑人的权利。这些告知事项,集成于《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》(被讯问人阅后签字确认),并体现于讯问笔录中。

如果你正受讯问,你可以为自己辩护,可以即刻要求委托律师作为你的辩护人(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);如果你认为讯问人的身份可能影响公正判决,你可以依法申请他们中的一人或多人回避;你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;你有权核对讯问人就问答制作的笔录,并提出补充或者更正……上述权利,你均有权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前被充分告知。

不过,接受讯问时,你不能要求律师陪同;你可以保持沉默,但你无法中止讯问,你必须“如实回答”讯问人的提问;你可能要接受长达12小时,甚至更长时间的讯问,在逼仄的环境中,面对以不同面目出现的讯问人或严厉或和善的提问;你可能不会被暴力对待,但言语间的威胁、引诱等擦着法律边界的措辞,同样可能让你做出违背良心的供述……

十余平米的讯问室里,情境因素与角色定位影响行为,中美趋同。美国警察存在规避米兰达规则倾向,大陆侦查人员同样如此。面对限权规范与案件压力之间似是而非的矛盾,公务人员往往趋向最省力省心的方式——刑讯逼供就是这类方式。

人们想当然认为,设置侦查限权规范,等于变相放纵犯罪。这里可能存在归因谬误。比如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,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曾在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进行试点,虽然试验存在不少缺漏,但也证明,该制度并非洪水猛兽,不会干扰侦查活动,影响打击和惩罚犯罪,还可以解决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。参与实验的侦查人员也消除了对该制度的顾虑。嫌疑人反馈,律师在场可以提供法律咨询,防止刑讯逼供,精神比较放松。

由于理念和配套机制跟进缓慢,律师在场制度尚未推广实施。类似通过试点证明可行性的,还有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,幸运的是,这一制度已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。

通过实证研究证明限权规范可行性,是进行利益衡平时的谨慎之举,也是为了消除利益攸关方疑虑,获得广泛认可,推进制度实施。单纯以权利理论论证,只能用于阐释制度的效力来源,未必能说服大多数人认同某项制度。

即便破除制度理论和实践障碍,我们仍无法过于乐观。公权力机关在进行制度变革时,往往因内部利益博弈而反应滞后,且困于有限的人力和能力,无法做到主动且谨慎施为,毕竟公务人员只是普通人,存在思维局限,也会归因谬误。因此,应当给予学界更广泛的讨论空间和研究自由,允许社会建言(呼吁)和参与,建立良好的公共辩论环境,让公众参与决策过程,共同推动刑事司法制度发展,乃至更多有益于公众的制度变革。

 

本文写作参考:

1. 郑曦:《侦查讯问程序研究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,2015.3;

2.(美)理查德·A. 利奥著,刘方权、朱奎彬译:《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》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2012.5;

3. 顾永忠:关于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尝试与思考,载《现代法学》2005年05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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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林毅

杨林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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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,刑事法律、监察法制研究者。联系方式:yanglinyi0906@gmail.com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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