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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人心里,都住着魔鬼。在恰当的环境里,它将脱离掌控,无声占据人类的躯干,驱使人们进行着不可思议的恶行。

执法人员(公安、检察人员)刑讯逼供便是一例。

静下心想,我们身边的警察、检察官朋友,多善良谦和,很好地“扮演”着父母、子女、朋友的角色。然而,让我们难以想象的是,当他/她进入提讯室或询问室时,却是另一副样貌——对待涉案人措辞严厉、威逼利诱,甚至施以暴力。

一个平日里善良谦和之辈,为何披上执法者的外衣后,便在“戾气”中沦陷?

为什么需要“戾气”?

对于这个问题,执法者会解释:以“硬朗”的姿态面对涉案人,通过严厉的措辞、封闭的环境等方式,形成对被询问/讯问人的压力,作为一种有效的取证手段是必要的。

当然,面对大多数涉案人,即便有所抵抗,通过出示客观证据,辅以情理、法理可接受的适度压力,承认事实的比例不低。为剩余1%的疑难案件,逾越法律边界,面临被问责的风险,实无必要——这是当下很多执法者的利弊决断。

不过,若这1%的案件受到领导或舆论关注,执法者的“自主性”将受到极大干扰。在“政治、社会、法律三效果统一”的指引下,法律原则和规范是可以变通实施的。这种变通,未必逾越边界,而是为现实的做法和目的寻找法律上的“合理”解释。若这种寻找极度困难,也可以通过执法者与当事人的集体噤声,使不合理的行为永远潜藏于黑暗中。

这是一种怎样的状态?

当一个普通人开始“扮演”执法者的角色时,会倾向于迎合公权力和社会对这种角色的期待。两者的期待时有冲突,且处于变动状态,故而,“当一个怎样的执法者”便也在不断变化。

不远的过去,执法者对于“适度”的刑讯逼供还习以为常,涉案人也做好被暴力对待的准备。公众难以想象的各种刑讯手段,给涉案人形成极大的恐惧和痛苦——文字难以描摹的恐惧和痛苦。

这种肆无忌惮的状态,让人们感受到公权力的威胁,进而关注暴力取证,这引起当权者警惕——通过“蛮力”取得证据,即便结果正义,也难取信于民。方才开始倡导程序正义,并逐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。很多执法者难免怨声载道,原先利用“手段”可解决的案件,现在需要花费更多精力处理。许多“办案能手”忽然不会办案了。

不过,即便刑讯逼供现象减少,威逼利诱式的措辞、长时间的讯问/询问、高压的审问场所等次生方式,仍屡见不鲜。很难轻易界定这些方式合理与否,并为之确立法律边界,现实角度的评价,也并非黑白分明。但即便再艰难,也须为之。

刑讯受害者的伤痕,引公众同情,甚至产生对权力的恐惧和愤恨。但身处其间的执法者,并不认为这样的“工作方式”有何大错。施暴者告诉自己的是,他/她为追求心中的“正义”,刑讯只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,这是权威赋予的职权。他/她以此掩盖初始“为恶”时的不适,直至最后麻木,甚至耽于其中。其他冷漠的旁观者,会认为自己只是微不足道的一份子,既然阻止不了,索性做好自己的工作。

为什么会有“戾气”?

无疑,执法者对于制度赋予的,“代表国家主持正义”的身份,有着强烈的自我认同。基于这种认同,衍生出侦办案件过程中的自信,在“呵斥”涉案人、“侵犯”其住宅、身体时,可以辞严义正。很难要求执法者在审判前,将“无罪推定”作为内心确信,贯彻于执法过程始终。他们必须从内心“否定”涉案人,才能“狠下心来”进行调查。

同时,在一个完善的行政司法系统里,执法者很难意识到“自我”的存在,不愿也不能拥有个性,更倾向于成为“螺丝钉”的角色,维护系统的顺畅运行。即便意识到系统运行存在偏差,“责不在我”,也便听之任之。很少有人愿意成为一个不合群的人。

在这样的系统中,如果法律不能成为权威,而是某个团体或个人成为权威,便是危险的。自称理性的权威,虽然可能在一般情形下尊重法律,要求系统内的集体按规范行事。然而,如果权威认为,有些事情需超越规范方能实现,他们可以迅速动员系统的力量,不择手段。系统内的人们,因为有来自权威的“批示”,擎着尚方宝剑,即便罔顾规则与情理,也可心安理得。

以法律之名,也让执法者对不恰当的行为负罪感降低。纵然证据标准严格,难免有可以腾挪的空间。于是,侵犯公民权利被饰以“依法”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、逮捕等法律名词。只要“上下齐心”,法律的真实意图便可被有意忽略,只为达到某种法律之外的目的。

如何遏制“戾气”?

简言之,要成为自己的“旁观者”。

一旦这个系统出现让你感到不适,或者曲解法律的行为时(不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),便要警惕,不要下意识地为行为寻找“正当性”,以消解自己的不安。要存留这份不安,咀嚼一番。若真错了,那便承认。即便在系统中,恐难有所作为以弥补错误,或可与系统若即若离,或由你给予涉案人和法律恰当的尊重。

这份警觉需要“自我”支撑,“独立之思维”可以抗衡系统的同化与权威的影响。虽然人们都渴望被群体所接纳,但也要珍视自身的独立性。追求融入群体的安全感,不意味着只能在公民权利受侵害时持冷漠的态度。

在系统内,对权威掺杂服从的尊敬,恐难避免。但这份尊敬仅指向公正的团体或个人。对于不义,内心要抱持反对,守住良知,以及法律底线。来自权威的不义举动,往往冠以冠冕堂皇的理由,沾染意识形态的气息,很多情况下不能有效论证施行的合理性。唯一值得信赖的,只有良善的法律。

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和证据标准,并非只是执法者的行动指南,更是为提防这些人的不当行为。因为它担心,很多人内心潜藏的魔鬼,会在规制不当且受人蛊惑的情况下,跑出来为恶。这就要求,把持“刀把子”,或者本就是刀刃的团体或个人,须在法律规范内行事。不然,便可能成为一把魔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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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林毅

杨林毅

18篇文章 5年前更新

法律人,刑事法律、监察法制研究者。联系方式:yanglinyi0906@gmail.com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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